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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全字第107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振嘉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研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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