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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66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高廷瑋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明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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