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高廷瑋
- 當事人新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庭緯、羅懷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新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名 被 告 林庭緯 羅懷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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