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00號
- 原告
- 新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凱名
- 被告
- 林庭緯
羅懷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00號
羅懷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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