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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高廷瑋

原告
新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名
被告
林庭緯

羅懷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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