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83號
- 原告
- 林藝璇
- 原告
- 林宜臻
- 原告
- 林羣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傅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曉俊律師
- 被告
- 蕭龍聰
- 被告
- 宇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偉翔
- 被告
- 桃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欽
- 訴訟代理人
- 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肇事責任比例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