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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馬蓁華
相對人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僱用之導遊及領隊112年12月15日及同年月16日侵害聲請人之人格權及財產權,請求相對人負擔僱用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設立地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9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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