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馬蓁華、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黃明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馬蓁華 相 對 人 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僱用之導遊及領隊112年12月15 日及同年月16日侵害聲請人之人格權及財產權,請求相對人負擔僱用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設立地址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 號9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