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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17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聲請人
黃柏勲
相對人
鄭明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明輝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讓渡寶樂商行之股權予相對人,但是事隔一年多,相對人未盡支付完整款項義務,且致聲請人喪失股東分紅權利,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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