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400號
- 原告
-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鈞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源
- 被告
- 林庭緯
吳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3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被告林庭緯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被告吳冬源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小字第1400號
吳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3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被告林庭緯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被告吳冬源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