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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4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鈞
訴訟代理人
劉永源
被告
林庭緯

吳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3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被告林庭緯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被告吳冬源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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