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何鈞、林庭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400號 原 告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鈞 訴訟代理人 劉永源 被 告 林庭緯 吳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63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被告林庭緯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被告吳冬源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