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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6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子鳴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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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怡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存所辦理罰鍰新臺幣6萬元之擔保提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就所處罰鍰及訴訟費用應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7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所提訴訟,業經本院認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項所指濫訴,前已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處其法定代理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除已繳納之上訴費用外,並應就處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罰鍰6萬元部分供擔保,所提上訴方為適法。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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