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674號
- 原告
- 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水欽
- 訴訟代理人
- 張烑錕
- 被告
- 呂崧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所涉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7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