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73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雅文 馮慧芬 黃寶琴 被 告 金昕永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1,0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 本件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楊上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