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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046號

消費爭議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王子鳴

上訴人
即原告
廖經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歡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明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寶馬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民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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