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142號
- 原告
-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傳宗
- 訴訟代理人
- 姚秉正
- 訴訟代理人
- 楊致中
- 被告
- 吉美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貴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