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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2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陳愷璘
  • 法定代理人
    林祐宇、鄧立賀

  • 原告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廣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342號 原 告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宇 訴訟代理人 賴宣妤 孫德容 被 告 廣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鄧立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PHILIP LIN」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祐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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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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