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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4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高廷瑋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晴朗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碩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75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
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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