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35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李福源
- 被告
- 陳雅玲即巽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36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