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陳雅玲即巽安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3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福源 被 告 陳雅玲即巽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36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