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3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福源
被告
陳雅玲即巽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36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