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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51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余興國
被告
一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宇
被告
林憲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又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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