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516號
- 原告
- 余興國
- 被告
- 一定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庭宇
- 被告
- 林憲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又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