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余興國、一定環保有限公司、林庭宇、林憲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516號 原 告 余興國 被 告 一定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宇 被 告 林憲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又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