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557號
- 原告
- 德佳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晴薇
- 被告
- 鄭鈺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小字第55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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