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德佳康有限公司、張晴薇、鄭鈺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557號 原 告 德佳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晴薇 被 告 鄭鈺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