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6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蘇品蓁

原告
黃晧城
被告
樂卡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業務員向原告詢價其所有之汽車,並於詢價過程中拍攝影片,然被告將該影片放於網路上,且未遮蔽原告容貌,原告親友看到稱原告紅了,並稱原告的車子被說得一文不值,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之容貌雖經被告以影片公開,然並未有對原告之人格貶低用語或者負面指涉,原告雖稱其車子為被告說的一文不值,然縱使被告公開表示原告汽車有何問題,原告物品之價值高低或品質優劣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虞,原告主張尚難憑採,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