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617號
- 原告
- 長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銘
- 被告
- 鴻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詳。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其服務費,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等語。惟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在新北市三峽區,此有被告之商工登記資料可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