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波特曼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唐家榕、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宜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698號 原 告 波特曼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家榕 訴訟代理人 謝易辰 被 告 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19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