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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5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超強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指派代表人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葉正彥
被告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訴訟,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鶯歌區,而本件事故發生地為新北市鶯歌區中山路與鶯桃路口,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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