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50號
- 原告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超強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指派代表人 邱政超
- 訴訟代理人
- 葉正彥
- 被告
-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訴訟,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鶯歌區,而本件事故發生地為新北市鶯歌區中山路與鶯桃路口,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