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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82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造輝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游國良
被告
洲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曾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95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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