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827號
- 原告
- 造輝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偉
- 訴訟代理人
- 游國良
- 被告
- 洲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曾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95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