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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83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宇凡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告
黃焜炫即瑋恩手創工作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本件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起迄時間 (民國) 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迄期間及利率 (民國) 60,089元 自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51% 自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821元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4.1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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