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韓志誠、韓正一、跳蚤本舖興業有限公司、彭秀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855號 原 告 韓志誠 法定代理人 韓正一 被 告 跳蚤本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被告為主事務所設立於新北市中和區之公司法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