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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汪智陽
  • 法定代理人
    韓正一、彭秀英

  • 原告
    韓志誠
  • 被告
    跳蚤本舖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855號 原 告 韓志誠 法定代理人 韓正一 被 告 跳蚤本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被告為主事務所設立於新北市中和區之公司法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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