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林毅 住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111號 被 告 李勛即湯蕙歆即佳瓏婚禮設計工作室 住桃園市中壢區龍昌路26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9,08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 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本院卷第26頁反面),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