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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1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高廷瑋

上訴人
即被告
潘約璱

潘約珠

潘約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棟仁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600元(計算式:232,600元+72,000元+144,000元=44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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