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約璱
潘約珠
潘約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棟仁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600元(計算式:232,600元+72,000元+144,000元=44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