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卡帝塔安國際品牌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卡帝塔安國際品牌設計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法定代理人 何苡萱 被 告 昱凡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羅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觀諸卷附專案合約書條款(九)約定「本合約有未盡之事宜,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間就本件契約所生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並非適用小額程序事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適用;是原告向本院起訴違反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