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林迫年
- 訴訟代理人
- 何孟臨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侑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內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