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楊金蓮
- 當事人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林迫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竣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林迫年 訴訟代理人 何孟臨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侑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內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 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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