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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
    黃俊生、塩塚晃

  • 原告
    酷必樂冷凍餐飲設備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乃之作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酷必樂冷凍餐飲設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乃之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塩塚晃 訴訟代理人 許湘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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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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