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酷必樂冷凍餐飲設備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乃之作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塩塚晃
- 訴訟代理人
- 許湘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