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孟辰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麻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簡字第158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麻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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