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8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高廷瑋

上訴人
即被告
孟辰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麻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