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孟辰緯 寄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熊麻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適用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6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