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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64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子鳴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季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皓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645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