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6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季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皓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簡字第16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