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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69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王子鳴

上訴人
即原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被上訴人
即被告合遠悅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7,515元(含請求金額14萬7,333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28日之利息1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4萬7,333元 利息 14萬7,333元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8日 (9/365) 5% 181.64元        181.64元 合計       14萬7,51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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