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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7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振嘉

上訴人
即原告
戴章泰
上訴人
即被告
鄧和平
即被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戴章泰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76元,未據上訴人戴章泰繳納;上訴人鄧和平、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109,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0元,亦未據上訴人鄧和平、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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