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7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戴章泰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和平
- 即被告
-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文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戴章泰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76元,未據上訴人戴章泰繳納;上訴人鄧和平、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109,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0元,亦未據上訴人鄧和平、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本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