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陳愷璘

  • 當事人
    黃玫淑即尚旺投注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771號 原 告 黃玫淑即尚旺投注站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正杰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 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 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1178條第2項亦有規定。又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即明。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簡易程序仍適用之。而當事人如陳報無意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審判長仍應定相當之期間先命當事人補正,若當事人逾期未補正,不為此協力,亦無其他利害關係人、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則訴訟當然停止以待當事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自無再停止訴訟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必要。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 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對呂正杰之法定繼承人提起本件返還代墊款項訴訟,呂正杰於起訴前即113年7月5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8頁),而呂正杰所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有本院113年9月4日公 告在卷可按,是呂正杰已無繼承人可承受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且由遺產管理人應訴。本院前於114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呂正杰之遺產管理人(或業已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1日經原告受僱人收受(本院卷第3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 原告經本院闡明後逾期未補正,應認其訴不合法,而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徐于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