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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8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振嘉

上訴人
即被告
勝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春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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