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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許晏綺

  • 原告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國貨運有限公司法人黃煌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煌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晏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 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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