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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孔茹慧
被告
蔡承諭
被告
全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15時45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2月25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時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然金額與原告113年11月28日書狀各項金額不符,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報其於114年1月16日稱其受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之相關證據,附此敘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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