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62號
- 原告
- 孔茹慧
- 被告
- 蔡承諭
- 被告
- 全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15時45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2月25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時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然金額與原告113年11月28日書狀各項金額不符,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報其於114年1月16日稱其受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之相關證據,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