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姜美寶、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呂震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原 告 姜美寶 被 告 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所有人即品冠交通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嗣被告更名為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並為主事務所設立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司法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