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48號
- 原告
- 上禾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謝東斌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豪律師
- 被告
- 徐進富
- 被告
- 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耀華
- 被告
- 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自律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良易
- 訴訟代理人
- 黎奕利
- 被告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劉蕙瑜律師
何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