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林宇凡
- 當事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人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禾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6,10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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