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陳臆安
- 原告許珍慧、許周清、許志誠
- 被告曾耀廣、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398號 原 告 許珍慧 許周清 許志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曾耀廣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11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另請原告就112年9月2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與113年7月30日民事準備狀所載請求金額有出入部分,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確認最終請求金額及相關計算式,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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