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3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許珍慧
原告
許周清
原告
許志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告
曾耀廣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被告
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11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另請原告就112年9月2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與113年7月30日民事準備狀所載請求金額有出入部分,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確認最終請求金額及相關計算式,繕本逕送對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