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王子鳴
- 當事人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黃國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844號 原 告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淳 訴訟代理人 陳名緯 被 告 黃國勳 訴訟代理人 陳春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5,93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 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本院卷第53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黃文琪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