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844號
- 原告
- 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淳
- 訴訟代理人
- 陳名緯
- 被告
- 黃國勳
- 訴訟代理人
- 陳春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5,93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本院卷第53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