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8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馬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貴彬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8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