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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8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廖子涵

上訴人
即原告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馬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貴彬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8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2,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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