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8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連發(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文信(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王春華(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3,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