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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893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子鳴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連發(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信(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王春華(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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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3,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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