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王子鳴
- 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連發(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文信(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王春華(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3,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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