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楊奕泠
- 法定代理人王錦松、羅瓊玲
- 當事人東鎰有限公司、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899號 原 告 東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松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 亦適用之。 二、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以113年度桃補字第9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850元。而該裁定已於113 年3月14日送達原告,同年月15日生效,惟原告迄未補繳, 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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