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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98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宇凡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金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金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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