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9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金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金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桃簡字第98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金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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