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聲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蘇品蓁
  •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陳世強

  • 原告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鴻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永富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趙天昀律師 相 對 人 鴻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請求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93號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惟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93號僅為本票裁定,尚非強 制執行程序開始,且目前相對人亦無持上開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亦即尚無執行事件繫屬之情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及分案清單等在卷可稽,自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請求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潘昱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