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71號
- 原 告
- 國暘安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