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永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號 原 告 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盛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楊上毅